ESG
國光生技價值觀的一套標準與環境、社會和治理因素保持一致
誠信經營執行實績及檢舉管道
國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視誠信經營,將其視為公司治理及永續發展之重要基礎。公司已成立永續推動小組,負責推動與整合永續發展及公司治理相關事項,並由管理階層支持其運作,確保相關政策與措施得以持續落實。
本公司已依相關法令訂定《誠信經營守則》及《道德行為準則》,並經董事會通過,明確規範董事、經理人及全體員工於執行職務時,應遵循誠信、透明及守法原則,禁止任何不誠信行為,包括賄賂、不當利益之收受及利益衝突等情事。
為落實誠信經營原則,公司已建立檢舉管道,提供員工及外部利害關係人反映疑似違反誠信經營、法令或公司規定之情事。 公司對於檢舉案件,將依內部程序妥善處理,並承諾對檢舉人身分及內容予以保密,以維護相關人員之權益。
透過制度化之管理架構與明確規範之建立,國光生物科技持續強化誠信經營文化,並以此作為推動公司永續發展與維護利害關係人信任的重要基石。
誠信經營執行狀況如下表:
| 項目 | 執行情形 |
|---|---|
| 教育訓練 | 與誠信經營相關之內、外部教育訓練共計 833 人次,共 669 小時 |
| 承諾 | 簽署切結書人數 119 人,新進人員簽署率達 100% |
| 宣導 |
透過線上教育訓練向全體員工進行誠信經營相關課程宣導 檢舉制度:舉報與申訴電子郵件 HR@adimmune.com.tw |
| 項目 | 執行情形 |
|---|---|
| 教育訓練 |
本公司除定期辦理誠信經營、道德行為準則及防弊相關教育訓練外,亦將資訊安全意識訓練(如釣魚郵件辨識、防止資訊外洩)納入誠信經營教育訓練之一環,以強化同仁對資訊誠信、內部控制及不當行為防範之認知。 2025年與誠信經營相關之內、外部教育訓練共計 529 人次,共 321 小時 |
| 承諾 | 簽署切結書人數 87 人,新進人員簽署率達 100% |
| 宣導 | 透過線上教育訓練向全體員工進行誠信經營相關課程宣導 檢舉制度:舉報與申訴電子郵件 HR@adimmune.com.tw |
檢舉程序如下:
- 檢舉管道
- 1.1 檢舉電話:(04) 25381220 人力資源部分機1202~1204
-
1.2 申訴信箱:427 台中市潭子區潭興路一段3號
國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資源部 或 總經理 親啟 - 1.3 申訴電子信箱:HR@adimmune.com.tw
- 1.4 官網申訴:國光生技官網→聯絡我們→主題選擇「誠信經營檢舉」
-
檢舉案件以書面提出並填具「檢舉案件記錄表」為原則;以口頭形式提出之檢舉,得由受理人做成書面紀錄,協助檢舉人完成「檢舉案件記錄表」,然檢舉人須提供以下事項,並由檢舉人確認無誤後由本人親自蓋章或簽名,並自檢舉人確認內容後受理檢舉:
- 2.1 檢舉人之姓名及正確聯繫資訊。
- 2.2 被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被檢舉人身分特徵之資訊。
- 2.3 可供調查之具體事證或人證。
-
檢舉人得匿名檢舉,但應至少提供下列資訊:
- 3.1 被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被檢舉人身分特徵之資訊。
- 3.2 可供調查之具體事證或人證。
-
檢舉案件有下列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概不受理:
- 4.1 未提供被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被檢舉人身分特徵之資訊。
- 4.2 檢舉案件未提供可資調查之事實內容或證據者。
- 檢舉之同一事實業經他人檢舉在先,或正在調查程序,或於其他機關調查處理中者,得併案處理。
- 受理單位於受理檢舉案件後應立即立案,並於三個工作天內轉派給稽核部啟動調查。檢舉事情涉及一般員工者,應陳報至部門主管;檢舉情事涉及董事或高階主管,應陳報至獨立董事。
- 稽核部接獲檢舉案件後,應組成調查小組或檢舉調查委員會;相關單位應配合調查,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
- 案件內容若涉及公司內部辦法,該辦法之制定者或單位主管為調查小組當然委員;若涉及法律問題,則應主動洽詢法務處進行釐清。
-
依據被檢舉人位階區分調查啟動權限及程序:
- 9.1 被檢舉人為董事長,則陳請董事會決議通過後成立調查委員會,並得依情節輕重由委員會或委由第三方調查單位進行調查作業。
- 9.2 被檢舉人為協理級以上(含)之內部人,則陳報董事長進行裁示後辦理調查作業之安排,得依情節輕重由董事長指派稽核部成立調查委員會,或委由第三方調查單位進行調查作業。
- 9.3 被檢舉人為協理級以下之管理職人員及一般同仁者,則陳報總經理知悉後,由稽核部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作業。
- 調查案件應秉持客觀、公正之態度,以書面或約談方式請被檢舉人或其他案件相關人員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約談應以非公開方式為原則。
- 檢舉案件應自稽核部接獲案件之日起二個月內應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結案時應以「檢舉案件回覆表」回覆檢舉人;若檢舉人未提供聯絡方式或以匿名檢舉者均不在此限,僅需填寫「檢舉調查報告」。若檢舉人對回覆結果有異議,應於接獲回覆之日起十日內,提出具體之新理由或新證據,並再次填寫「檢舉案件記錄表」申請復議,由受理單位或另行指定受理人受理該復議,並重新啟動調查程序,同一案件申請復議以一次為限。
- 檢舉人之保護
- 12.1 對於檢舉人、參與調查之人員姓名、身分或其他可辨認身分之相關資料,及檢舉內容,本公司應全力保密及保護,使其免於遭受不公平對待或報復。
- 12.2 若檢舉人為本公司員工,本公司承諾保護檢舉人,不因檢舉而遭受解僱、降職、減薪等不當之處置。但本公司為因應業務或經營所需之組織改組、整併或裁撤,非為針對檢舉人個人之處置,或因日後查明檢舉人有明顯虛報或惡意不實檢舉之情事者,則不在此限。
- 12.3 承辦檢舉之相關人員,應嚴格保密檢舉人之身分及檢舉事項,如有洩密情事者,將依公司內部相關懲戒規定辦理。惟檢舉人主動公開者,不在此限。
- 12.4 如檢舉人遭受威脅、恐嚇或其他不利行為者,本公司將報請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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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結果之處置:
- 13.1 如經證實被檢舉人確有違反相關法令、辦法或本公司誠信經營政策予規定者,應立即要求被檢舉人停止相關行為,並為適當之處置,且必要時向主管機關報告、移送司法機關偵辦,或透過法律程序請求損害賠償,以維護公司之名譽及權益。
- 13.2 對於檢舉情事經查證屬實,應責成本公司相關單位檢討相關內部控制制度及作業程序,並提出改善措施,以杜絕相同行為再次發生。
- 13.3 本公司專責單位得視各該檢舉案件之情節輕重,要求相關單位報告檢舉情勢、其處理方式及後續檢討改善措施。
- 13.4 如經查證後,為檢舉人明之為不實之事項或提供虛偽證據而為檢舉者,公司內部人員應依公司相關懲戒規定處分,情節重大者應予以解僱處分,並追究相關法律責任;內、外部檢舉人其涉及民、刑事責任者,並應依法自負其責。
- 13.5 對受理檢舉、調查過程及調查結果,均應留存書面文件或電子檔保存五年,並應善盡保管保密責任。惟保存期限未屆滿前,若發生與檢舉內容相關之訴訟,而上開訴逾保存期限仍為終結者,相關資料應序予保存至訴訟終結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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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依檢舉人所提事證經查證屬實後,獎勵如下:
- 13.6.1 外部人員:依公司檢舉事件決定致謝之禮品或獎金。
- 13.6.2 內部人員:依公司人事相關規章予以獎勵。